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6374號
TCDV,114,司執,56374,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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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637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廖曉薇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佑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所投保保險契約及其所生一切債權,其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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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