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48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莊中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雅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梁雅玟住所地係 在高雄市小港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依首揭條文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前揭之規定為移 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