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林春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安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呈報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應繳納聲請費1,500元,已繳納1,000
元)
二、提出監察人審查通過簿冊之證明文件。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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