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176號聲 請 人 葉淑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付款人(付款人應為銀行行庫) 各為何人(台端聲請狀載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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