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4年度,176號
TCDV,114,司催,176,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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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葉淑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付款人(付款人應為銀行行庫)
各為何人(台端聲請狀載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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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