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9890號債 權 人 王苙達克 王樂芙 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 人 王嫙 前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范家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承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務人應分別給付債權人王樂芙、王苙達克之數額及個別之 計算式。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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