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890號
TCDV,114,司促,9890,20250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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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90號
債 權 人 王苙達
王樂芙
前列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嫙
前列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范家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承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債務人應分別給付債權人王樂芙、王苙達克之數額及個別之
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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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