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90號
債 權 人 王苙達克
王樂芙
前列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人 王嫙
前列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范家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承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應補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為各自債權,一人應繳新台
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