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889號
TCDV,114,司促,9889,202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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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89號
債 權 人 黃毅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銓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銓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
,查債務人銓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設於南投縣○○市○○里
○○○路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稽,為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所轄,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
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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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銓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