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782號
TCDV,114,司促,9782,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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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82號
債 權 人 歐夏蕾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詹春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凱婕棉花糖自助洗衣工坊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
印文(有無社區二字)。
㈢確認債務人為「洪凱婕棉花糖自助洗衣工坊」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㈣提出棉花糖自助洗衣工坊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㈤確認請求金額「134.478元」及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尚欠租
金「134.478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
更正。(因與狀附計算表債務人尚欠金額124478元不符。)
㈥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4年2月28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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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