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74號
債 權 人 一景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仲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怡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公所備查函、最新一次主任管理委員當
選會議紀錄、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臺
中市○○區○○○路○段000號6樓之1)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㈣陳報請求金額80036元之計算方式。
㈤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80036元之釋明資料。
㈥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
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
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
務人。)。
㈦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㈧確認請求按日利率1%計算「遲延利息」是否有誤?如有誤
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原因事實理由每日應繳百分之
一懲罰金不符。)
㈨提出每日應繳百分之一懲罰金之釋明資料。(如管理委員會
規約影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