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759號
TCDV,114,司促,9759,2025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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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7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清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陳清瀛之姓名是否有誤(瀛或灜)?如有誤載,
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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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