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665號
TCDV,114,司促,9665,2025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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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65號
債 權 人 劉彥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柔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擔任未成年子女之程序監理人事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聲請人主張於上開案件中裁定核定程序監理人報酬38,000元
,兩造應各負擔19,000元,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該筆報酬而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查聲請人請求之報酬核屬上開選任未成年
子女之程序監理人事件之訴訟費用範圍,依前揭規定,聲請
人應向上開案件之「第一審受訴法院」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
用額,然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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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