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665號
TCDV,114,司促,9665,202504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65號
債 權 人 劉彥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柔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