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662號
TCDV,114,司促,9662,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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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62號
債 權 人 廖洛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魏燕琴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魏燕琴(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
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狀附資料模糊不清)。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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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