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661號
TCDV,114,司促,9661,202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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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61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承宏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蔡承宏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之記
載是否有誤?並補其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商業變更登
記資料。(含變更前商業登記資料,須顯示前負責人姓名)
㈡承上,如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之最新負責人已非蔡承
宏,又獨資商號權利義務歸屬負責人個人,則請具狀更正
債務人為契約簽立當時之負責人。
㈢提出債務人蔡承宏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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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