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9661號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承宏即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蔡承宏即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之記 載是否有誤?並補其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商業變更登 記資料。(含變更前商業登記資料,須顯示前負責人姓名) ㈡承上,如翊立布垚空間設計工作室之最新負責人已非蔡承 宏,又獨資商號權利義務歸屬負責人個人,則請具狀更正 債務人為契約簽立當時之負責人。 ㈢提出債務人蔡承宏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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