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9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代 理 人 江仲璵
債 務 人 林舒文即安鴻五金商行
債 務 人 方慧安
債 務 人 方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參仟柒佰捌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