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09號
債 權 人 顏紹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金額57601元之計算方式。(台端於原因事實欄記載295
41+11861+10333=51735,與請求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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