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鄒怡秀
債 務 人 黃美信即陳悅恩
債 務 人 黃俊信
一、債務人黃俊信、黃美信即陳悅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貳拾壹萬玖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美信即陳悅恩前就讀中臺科技大學時,邀債務
人黃俊信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63845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
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
,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
款項之日起,上開利息、延遲利息應改按就學貸款利率加
年率百分之一固定計息,自民國(下同)113年10月1日起至
114年3月30日止按就學貸款利率為年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本案轉列催收款項日為114年3月31日,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起至清償日止即應按年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固定計息。
㈣詎債務人黃美信即陳悅恩自113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19,4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另債務人黃俊信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感法便。釋明
文件:借據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