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324號
TCDV,114,司促,9324,2025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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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324號
債 權 人 陳柏村
代 理 人 傅國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䟫沨即廖鴻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廖䟫沨即廖
鴻嘉住居於苗栗縣大湖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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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