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320號
TCDV,114,司促,9320,2025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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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20號
債 權 人 王玟婷


債 務 人 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伍拾玖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勞動基準法(以下
稱同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同法第11條或13條但書終止勞
動契約者,始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予勞工。雖勞工於同法第
14條第1項所定情形,亦得不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惟同
條第4項就勞工依此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僅明文規
定得準用同法第17條之規定,請求資遣費,而未將同法第16
條關於預告期間工資之規定亦明列在準用之列,自屬有意排
除,在法源基礎及理論上,自不許再依類推解釋之方法使之
亦可請求預告工資,是自不得類推適用第16條第3項之規定
,其理甚明(臺灣高等法院99年勞上易第157號、臺灣高等
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勞上字第26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
2254號裁判要旨參照)。承上,本院既認定本件係債權人依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經預告而終止兩造間之勞動
契約,依前揭法律規定,債權人自無從請求債務人給予預告
期間工資9,500元。是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預告工資
及法定遲延利息之部分,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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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海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