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239號
TCDV,114,司促,9239,2025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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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鍾易恩

林旻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伍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鍾易恩前就讀私立
青年高中時,邀債務人林旻君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二筆,金額89,208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
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鍾易恩自應還款日民
國113年10月02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85,
553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
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
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
債務人林旻君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
責任。(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
保債權,實為法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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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