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5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侯駿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侯駿威〈身分證字號:Z00
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
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
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
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
規定,自民國11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4年2月26日止,尚結
欠新臺幣49,697元消費款、新臺幣2,336元循環利息、新臺
幣1,196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新臺幣53,229元整未為清
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
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0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697元 侯駿威 自民國114年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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