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3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鍾富宇即鍾坤榮
廖于涵即廖芊惠
一、㈠債務人鍾富宇即鍾坤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貳
萬參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二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鍾富宇即
鍾坤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于涵即
廖芊惠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鍾富宇即鍾坤榮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壹
仟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鍾富宇即鍾坤
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于涵即廖芊
惠負清償責任。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鍾
富宇即鍾坤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
于涵即廖芊惠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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