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74號
債 權 人 楊培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鈺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求利息按月息1.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因本票上約定利息自出票日起按「每百元日息6」計付,
利息之記載不清楚,無法算出利息為何?不知日息6之意思
為何?)。
㈡承上,月息1.5%換算年利率為18%,已超過最高法定利率
16%,請一併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