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890號
TCDV,114,司促,8890,202504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9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宋德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肆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宋德義於民國(以下同)103年3月28日開始相
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
。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
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
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至民
國114年3月23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41,443元,及
其中本金37,476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23日止,帳款尚餘41,443元及
其中本金37,47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鈞
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