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13號
債 權 人 施仁斌
債 務 人 歐宴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債權人聲請狀所附之和解協議書
並無約定一期未履行者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故僅能就民國
114年3月25日以前之數額請求,其餘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