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13號
債 權 人 施仁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宴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何時未繳納分期和解金之起迄日各為何?。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利息部分請
求前少一「及」字)。
㈢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