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10號
債 權 人 福臨門大廈(樓)管理委員會/福臨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鴻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承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
㈡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及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㈢提出臺中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2和9樓之15之第1類建物
謄本。
㈣陳報請求金額29,322元之計算式。
㈤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及郵局存證信函掛號郵
件回執影本。
㈥提出債權人公所備查函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