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738號
TCDV,114,司促,8738,2025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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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淑娟


黃耀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淑娟前就讀大同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黃耀宗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3筆,共計新臺幣151
,672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
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淑娟自民國113
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89,31
6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
7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
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黃耀宗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
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增補約據影本一份、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戶籍謄本二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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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