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余羽庭
許翠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余羽庭前就讀黎明
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許翠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6,243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
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
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
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
債務人余羽庭自113年11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1,96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
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許翠岑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
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7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65元 余羽庭、許翠岑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2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965元 余羽庭、許翠岑 自民國114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65元 余羽庭、許翠岑 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