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29號
債 權 人 東科園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郭孟霖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
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債務人黃崇恩現籍設於桃園○○○○○○○○○
,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
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
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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