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29號
債 權 人 東科園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孟霖、黃崇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
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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