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24號
債 權 人 郭晏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清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是否有誤?與狀附請款單及收據客戶名稱為陳穎
宏之記載不相符。
㈡補正雙方簽立委任契約書之影本。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各為
何?
㈣債務人智理聯合法律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
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