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712號
TCDV,114,司促,8712,2025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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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12號
債 權 人 塔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峯
代 理 人 黃沛聲律師
李宗翰律師
債 務 人 ANIIA株式会社


BLINK TECH INC


兼上二人共
同法定代理
彭椿嵐




一、㈠債務人ANIIA株式会社彭椿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
壹仟零陸拾陸元壹角貳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ANIIA株式会社彭椿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
仟零壹拾玖元伍角貳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ANIIA株式会社彭椿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
仟零陸拾玖元貳角肆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彭椿嵐、BLINK TECH INC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
玖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彭椿嵐、BLINK TECH INC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
柒仟捌佰玖拾玖元柒角伍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彭椿嵐、BLINK TECH INC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
伍仟零參拾玖元柒角捌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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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塔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