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91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 理 人 申惟中律師/王少輔律師/蔡珮辰律師
債 務 人 趙尉棋即趙文彬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廖靜芝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文彬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 項
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趙文彬於民國105年9月25日死亡,繼
承開始時間係上開條文於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後,
其繼承人自應適用限定繼承之規定。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應負
概括繼承之責,與前開規定扞格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