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54號
債 權 人 陳玫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田育叡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債權人借款共新臺幣300,000元
,債權人通知債務人還款,然債務人都不回應,爰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等語。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向債權人
借款,僅提出借據、匯款償還紀錄表、對話紀錄為憑。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確認本件請
求訴訟標的金額30萬元是否正確?(依狀附資料債務人已為
部分清償)並具狀陳明債務人迄今已匯款總額為多少元?㈡補
正兩造有無約定「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特約。如未
有特約,僅得請求已到期未給付之款項。」,此項裁定已送
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難認借款已屆清償期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
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