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116號
TCDV,114,司促,8116,2025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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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16號
債 權 人 陳執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每月出租費用為343,600元之證明文件。
㈡債務人出租南平路2-19號地下二層之證明文件。
㈢債權人可請求之持分說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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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