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8116號債 權 人 陳執全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每月出租費用為343,600元之證明文件。 ㈡債務人出租南平路2-19號地下二層之證明文件。 ㈢債權人可請求之持分說明。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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