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901號
TCDV,114,司促,7901,2025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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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01號
債 權 人 張玉珍
債 務 人 僑聯活塞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坤煌


債 務 人 馬昭陽


一、㈠債務人僑聯活塞環有限公司馬昭陽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
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僑聯活塞環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
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
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
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
背書人馬昭陽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QN0000000之支票乙
紙,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
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
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前開支票,對於
發票人以外前手即馬昭陽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就票號QN00
00000之支票對債務人馬昭陽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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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聯活塞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