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787號
TCDV,114,司促,7787,2025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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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玉美孫福璟之繼承人


林慶祿孫福璟之繼承人


孫福謙孫福璟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孫鳳燕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孫福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壹萬零參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
承人孫福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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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