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57號
債 權 人 袁義昕
債 權 人 林均鴻
債 權 人 陳文傑
債 權 人 昱捷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沂潔
債 權 人 睿宜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隆
債 務 人 古朝鋒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袁義昕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文傑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
壹佰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均鴻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昱捷綠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
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睿宜綠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
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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