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5年度,628號
KLDV,105,基簡,628,2017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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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6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蕭明蕭吳華吳宛秦潘源福、潘舜
堡、潘金林、潘美慧間,因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基簡字第六二八號
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柒 拾肆元。
二、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參佰柒 拾肆元。
三、上訴人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三日內,向 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元、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逾期即駁回上訴及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 法院三十二年院字第二五00號解釋意旨參照)。又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 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 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 四六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起訴主張其為吳清河之債權人,因而代 位吳清河訴請分割被上訴人即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編號一 至四所示不動產,將上開不動產變價並按被上訴人即被告潛 在應有部分分配之,是依上開說明,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 額應為附表一至四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二十四萬二 千五百七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六百五十元,扣除 上訴人於原審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一千三百三十元,尚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一千三百二十元。
㈡上訴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即追加請求就附表編號五所 示房屋為分割),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及追加 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合計為二



十五萬二千三百七十四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四千一 百四十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 ,故上訴人至遲應於本院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 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一千三百二十元、第二 審(包括追加部分)裁判費四千一百四十元,如逾期未為補 繳,即駁回上訴及追加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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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土地/建物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依據) │
├──┼────────┼──────────────┤
│一 │基隆市暖暖區金華│公告現值16,100元×土地面積 │
│ │段4地號土地(權 │5789.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利範圍42/8261) │42/8261×吳清河潛在應有部分6│
│ │ │/30=94,777元(元以下四捨五 │
│ │ │入,下同) │
├──┼────────┼──────────────┤
│二 │基隆市暖暖區金華│公告現值9,154元×土地面積 │
│ │段4-1地號(權利 │415.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2/│
│ │範圍42/8261) │8261×吳清河潛在應有部分6/3│
│ │ │0=3,865元 │
├──┼────────┼──────────────┤
│三 │基隆市暖暖區金華│公告現值6,500元×土地面積 │
│ │段4-2地號(權利 │667.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2/│
│ │範圍42/8261) │8261×吳清河潛在應有部分6/3│
│ │ │0=4,412元 │
├──┼────────┼──────────────┤
│四 │基隆市暖暖區金華│依上訴人即原告提出之聯邦銀行│
│ │段165建號(權利 │不動產預估單,堪認此建物至少│




│ │範圍全部) │價值697,600元。則吳清河潛在 │
│ │ │應有部分6/30價值為139,520元│
│ │ │。 │
├──┼────────┼──────────────┤
│五 │門牌基隆市暖暖區│依卷附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 │八德路七八巷二四│單所示本建物現值金額49,000元│
│ │號房屋 │。則吳清河潛在應有部分6/30 │
│ │ │價值為9,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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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