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66號
債 權 人 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吳宗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益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權人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
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代之釋明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