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263號
TCDV,114,司促,11263,202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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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63號
債 權 人 矽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方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與訴訟標的金額所載不同,若有誤
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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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矽羽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