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85號
債 權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芮穎即陳豫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陳芮穎即陳豫「鳳」抑或陳芮穎即陳豫「鳯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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