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1123號
TCDV,114,司促,11123,2025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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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2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楊麗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
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
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麗鳳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09年3月1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
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
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
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
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
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
法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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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