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060號
債 權 人 張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順發有限公司、林俊晴、陳玲玉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林俊晴為債務人是否有誤?其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㈢確認請求範圍為何?利息部分請求前少一「及」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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