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843號
TCDV,114,司促,10843,202504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4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宏
債 務 人 徐霈芠



黃建銘



一、債務人徐霈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捌仟壹佰陸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徐霈芠之財
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建銘給付。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