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6號
債 權 人 連孝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永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蔡永亮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93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本票
、本票等)
㈢陳報債務人每筆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