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18號
債 權 人 李炳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盧冠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為「盧冠伯」是否有誤? (因狀附三張支票
發票人均為田川食品有限公司)
㈡請提出三張支票清晰彩色影本(因三張支票之發票日被印章
覆蓋模糊不清)。
㈢請確認附表之發票人均為「盧冠伯」及請求原因事實所載
債務人「盧冠伯」簽發如附表所載支票三張,是否有誤
?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