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0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怡晴
楊伯偉
一、(1)債務人黃怡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捌拾
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2)債務人黃怡晴、楊伯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參萬捌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零壹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