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83號
債 權 人 郭黃秀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即呂學勇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呂學勇之除戶戶籍謄本正
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呂學勇之繼承
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請陳報呂學勇之繼承人姓名、住所為何?
㈢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
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確認呂學勇之繼承人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
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㈤提出債務人借款20萬元之其他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等)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